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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47号

赵恒民申请执行沈贵财、曾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恒民,沈贵财,曾凡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恒民,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沈贵财,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曾凡琴,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赵恒民申请执行沈贵财、曾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