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恒民,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沈贵财,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曾凡琴,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赵恒民申请执行沈贵财、曾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