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学,男。被执行人丁杰,男。本院在执行刘恒学与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杰在辽化金兴化工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杰在辽化金兴化工厂的工资收入44331.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佳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