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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执264号

刘恒学与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恒学,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学,男。被执行人丁杰,男。本院在执行刘恒学与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杰在辽化金兴化工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杰在辽化金兴化工厂的工资收入44331.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佳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