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李贤余,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郑文菊,女,汉族,19749月30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李斌与李贤余、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执106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狄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