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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065号

李斌、李贤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斌,李贤余,郑文菊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李贤余,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郑文菊,女,汉族,19749月30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李斌与李贤余、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执106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狄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