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执1042号

张存千与刘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存千,刘云飞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千,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云飞,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张存千与刘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树明

审 判 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韩 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