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执415号

王宝平申请执行陈维明、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平,陈维明,朱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陈维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朱桂芬,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580602058x,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本院在执行王宝平申请执行陈维明、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穆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克   俊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