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被执行人:贺吊风,女,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涛,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延霞,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毛海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俊英,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小龙,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延顺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执行贺吊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延顺物资有限公司、贺吊风、刘涛、刘延霞、贺俊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98万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延顺物资有限公司、贺吊风、刘涛、刘延霞、贺俊英负担执行费773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