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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425号

江川、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川,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江川,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川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川执行款304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