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283号原告刘管兵,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平,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徐元园,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管兵与被告周建平、徐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作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住所地亦在重庆市开州区,属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