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82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
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
被告:苏旺元,男,1978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被告苏旺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李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