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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732号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来生、王鹏程承揽合同金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来生,王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来生,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鹏程,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来生、王鹏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来生、王鹏程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9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3468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