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120号原告李绍伦,男,汉族,居民,1976年12月21日生,住成武县。被告吴胜江,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22日生,住成武县。被告吴玉坤,男,汉族,农民,1966年4月10日生,住成武县。
原告李绍伦与被告吴胜江、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全喜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