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执1051号

陈泽滨与易广昌、易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泽滨,易广昌,易闻,深圳市岩硕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泽滨,1981年3月6日。被执行人易广昌。被执行人易闻。被执行人深圳市岩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3502之(1)。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一路6号免税上午大厦塔楼18楼7A单元。申请执行人陈泽滨与被执行人易广昌、易闻、深��市岩硕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林申

审 判 员  郝江山

代理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