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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6民初160号

李宏亮与鹤岗市交通局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亮,鹤岗市交通局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6民初160号

原告:李宏亮,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男,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交通局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俊,职务总经理。(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鹤岗市交通局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以原告要通过其他方式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岗市交通局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1.00元,减半收取5,40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忠福

代理

审判员 :贺小平

代理

审判员 :郭春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杨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