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平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韩金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启发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端。法定代表人亢呼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存和,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体育南路***号。
被执行人:郑高礼,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体育南路***号。申请人原平市洪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启发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何存和、郑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启发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何存和、郑高礼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怀礼
审判员 李俊廷
审判员 岳满廷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