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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235号

曹军发与侯福钰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发军,侯福钰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曹发军,男。

被执行人:侯福钰,男。本院在执行曹军发与侯福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福钰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曹军发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多次执行,侯福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侯福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侯福钰躲避执行,依法已移送公安机关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侯福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