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8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刘妹与被执行人陈颖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颖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刘妹欠款10万元及延期利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