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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496号之一

曹毅、曹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毅,曹经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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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96号���一申请执行人曹毅,男,生于1984年9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曹经磊,男,生于1982年1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毅与被执行人曹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