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96号���一申请执行人曹毅,男,生于1984年9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曹经磊,男,生于1982年1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毅与被执行人曹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