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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8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程英杰、马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程英杰,马国胜,唐振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程英杰,男,1978年06月19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马国胜,男,1968年06月0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唐振窑,男,1972年08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程英杰、马国胜、唐振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