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991号原告黄启会,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身,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炳忠,(系黄启会大姐夫),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单元29-7#。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会与被告重庆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启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启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弸
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