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22号
原告:张同运,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许尚功,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崔宝宽,男,成年,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张同运与被告许尚功、崔宝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同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同运负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