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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59号

金丰易居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南市众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众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573623-2。

法定代表人:潘孝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909580-7。

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众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众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