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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98号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郑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98号

原告:胡某,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胡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 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