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西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佃如,女,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宏达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榆林西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佃如、榆林市榆阳区宏达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6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佃如、榆林市榆阳区宏达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