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983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
委托代理人:李志前,男,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被告魏学伟,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山林,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薛玉花,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跃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魏占旗,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学伟、魏山林、薛玉花、刘跃军、魏占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飞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