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375号申请人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旭。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强申请执行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3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政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