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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920号

王阳、邓亮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阳,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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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20号

申请人:王阳,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邓亮,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阳与申请人邓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阳与申请人邓亮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19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王阳损失:车损6500元、施救费300元;

二、经双方确认邓亮损失:医药费2629.76元、车损1700元、施救费100元、误工费1473.33元、车费100元、手机2000元、其他费用1730元;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王阳承担100%,由王阳一次性赔偿邓亮973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阳与邓亮于2016年10月19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