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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924号

黄振雨、董成兵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黄振雨,董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24号

申请人:黄振雨,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人:董成兵,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振雨与申请人董成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振雨与申请人董成兵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黄振雨损失: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董成兵损失:车损230元、医药费3070元、误工费1000元;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黄振雨承担100%,由黄振雨一次性赔偿董成兵43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振雨与董成兵于2016年10月27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