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93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徐臣,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春,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臣、王春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臣、王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