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孙高许,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栓,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岳向伟,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孙高许、孙栓、岳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