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17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于福成,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福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福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
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福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17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于福成,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福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福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