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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341号

刘东亚与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东亚,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341号

原告:刘东亚,男,1956年0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烨,经理。

原告刘东亚与被告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2日立案。

原告刘东亚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东亚负担,

审判员  何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