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341号
原告:刘东亚,男,1956年0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烨,经理。
原告刘东亚与被告河南皓伦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2日立案。
原告刘东亚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东亚负担,
审判员 何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