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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327号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长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长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327号

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长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长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长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德清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谈晓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孙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