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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89号

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公司,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56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人民币438546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87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371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工程款分配方案作出后,其他案件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暂无执行条件,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