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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910号

解龙与李珊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9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龙与被执行人李珊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珊珊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龙欠款4.38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珊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