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21民初578号

原告于卫强与被告陈必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卫强,陈必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578号

原告:于卫强,男,出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县西泉街777号万泰阳光城。

被告:陈必珍,女,出生于1974年10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县西泉街777号万泰阳光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卫强与被告陈必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卫强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必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卫强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必珍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卫强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凯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