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被执行人李敏,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四平川村四平川屯*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5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