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9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窦建增,男,1955年07月27日生,汉族。被告窦国民,男,1964年01月09日生,汉族。被告邵根善,男,1963年0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窦建增、窦国民、邵根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