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73号原告赵春华,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戚永锋,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伯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原告赵春华与被告戚永锋、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赵春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