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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173号

赵春华与戚永锋、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春华,戚永锋,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73号原告赵春华,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戚永锋,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伯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原告赵春华与被告戚永锋、商丘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赵春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