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381号原告靳大勇,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玉梅,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牛和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大勇诉被告王玉梅、牛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大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大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大勇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代理
审判员 刘 成
代理
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