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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328-2号

王明赫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奥,王明赫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328-2号

被执行人:徐奥,男,199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王明赫,男,1998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徐奥、王明赫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刑事审判庭未提供被执行人徐奥、王明赫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执行局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徐奥、王明赫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平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