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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62号

郭应金与林国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林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699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郭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人民币75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