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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921号

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孟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圃西里3-15号楼13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潘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君,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孟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孟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晓明

审 判 员  赵 乾

代理

审判员  陈 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