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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76号

高步生、许庭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步生,许庭中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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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125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高步生,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庭中,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高步生与被执行人许庭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 学 云

审判员 李���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