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市人人福商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五枊树市场。工商登记注册号420583600009669(1-1)。代表人刘从福,男,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汉蓉生活超市。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狮子路,工商登记注册号420583600184259。代表人李汉蓉,女,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人人福商行与枝江市汉蓉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3742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枝江市人人福商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