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刘章文,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陈洪茂,男,住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黔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章文与被执行人陈洪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遐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章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茂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