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547号
原告:文翠霞。
被告:薛建军。
被告:王冬梅。
被告:高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翠霞与被告薛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翠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缓交),免收。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