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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547号

原告文翠霞与被告薛建军、高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翠霞,薛建军,王冬梅,高彦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547号

原告:文翠霞。

被告:薛建军。

被告:王冬梅。

被告:高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翠霞与被告薛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翠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缓交),免收。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