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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311号

孟祥宝与贾继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祥宝,贾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宝,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沐石河镇康家村。被执行人贾继文,男,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向阳村。申请执行人孟祥宝与被执行人贾继文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继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