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风,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王祥,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富强。,所在地荥阳市被执行人赵俊鹏。,所在地荥阳市被执行人丁娜。,所在地荥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08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富强赵俊鹏丁娜相当于16.8231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富强、赵俊鹏、丁娜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柏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碧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