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圣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禄燊,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丽芬,住广东省增城市。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据以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承担的亦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显示,本案讼争的不动产位于增城市荔城街荔景大道北433号38幢(T37栋)301房,属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孙克勇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辛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