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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866号

施传兵与林孝斌、程榕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传兵,林孝斌,程榕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866号

申请执行人:施传兵,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孝斌,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程榕钦,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施传兵与林孝斌、程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XXX号金星园X#楼XXX复式单元的房屋系被执行人林孝斌所有,但上述房屋目前有人居住,短期内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孝斌所有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XXX号金星园X#楼XXX复式单元房产目前有人居住,短期内无法处置,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炳浩 百度搜索“”